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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

发布时间:2014-07-02 00:00:00    阅读次数: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在我国发展散装水泥历史上不仅出现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概念,而且也指出了初期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从“逾期纸袋押金50%”演变来的

2、 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贸散联字[1995]13号)、进一步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以及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性质的函》(财综便字[1996]18号)进一步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性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了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的意见》(国函[1997]8号)明确提出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要求。

5、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该办法适应了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形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从节包费、逾期纸袋押金的“以散养散”转变为“以袋养散”,规定从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总和征收3-5元。执行期限暂定2年。

6、财政部《关于同意延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期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0]8函)、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期限延长5年,即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7、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为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务院在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中,全国取消277项基金的情况下,保留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8、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 1 号),我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又得以延续一年。


9、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 3 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继续予以保留,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收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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