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孝感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改善生产条件、控制粉尘扬尘污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条件应达到的标准
1、粉料筒仓收尘设施必须正常运行,收尘效果好,无粉尘外溢。
2、必须建设全封闭的骨料堆放料仓,原材料无露天堆放。
3、必须配备车辆清洁设施,进出厂区的专用车辆必须清洗,保持干净整洁。
二、工作要求
1、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照上述标准对生产条件进行一次自查,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完善设备、设施。
2、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对各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控制粉尘扬尘污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各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就位的重要依据。
孝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