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三区”建设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精神,市住建局制定了《孝感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孝感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8日
孝感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孝感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特殊类型建筑需要采用其他国家标准认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第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标识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授予证书、信息上报、标识管理;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 成立“孝感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绿建专班”),由市建筑节能科技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专家审查的组织和衔接、证书制作和发放;
(二)负责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
(三)建立并管理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据库;
(四)负责受理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
(五)定期向市住建局汇报标识认定工作情况。
第八条 建立孝感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库,可邀请“湖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参加本市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评审工作。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受理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三)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申请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能效测评报告、绿色建筑技术总结报告;
(五)与标识认定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与计算书、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六)每年上报主要绿色建筑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为电子版,刻光盘提交。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于每月上旬将审查认可的项目清单和申报资料报送至“市绿建专班”。
第十二条 “市绿建专班”每月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复核,审查复核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一次性告之申报单位。审查期间可补充提供一次资料。
第十三条 “市绿建专班”每月下旬组织一次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评审。项目评审工作应成立由5人以上组成的专家小组,专家从孝感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邀请湖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中的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小组应依据第四条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对申请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质询和评定,确定绿色建筑星级。需要实地核查的,可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建设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完成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门户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孝感市2022年认定的第1个一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K-1-P-2022-1。
第十七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系统”)中申报、推荐、审查。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现由“省绿建专班”组织申报、审查,条件成熟后,包括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均可在住建部“系统”中申报、审查。不在住建部“系统”中认定的项目,每季度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绿建专班”。
第十八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每年应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至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或“系统”)。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标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期限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
(一) 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 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 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 两年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 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 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绿建专班”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采用绿色金融的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可根据绿色金融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其它项目可自愿进行预认定,预认定不授予标识。预认定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