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孝感市建筑节能科技中心官方网站!

建筑节能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22 09:38:0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标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等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等;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 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节能办”)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证书发放和信息报送;负责申请三星级

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

(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三)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

(四)负责标识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依据《湖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绿建专委会”)专家委员,参与绿色建筑标识的专家评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成立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委员会,在项目评审时,可邀请省绿建专委会的专家参加本地区绿色建筑评审工作。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受理依据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三)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

申请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能效测评报告、绿色建筑技术总结报告;

(五)与标识认定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图、各相关专业计算书、检测报告、节能设计专篇、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六)每年上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以上申报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其中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需提供 2 份纸质盖章版存档。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应在申报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应由建筑与规划、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的 7 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按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评审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核查所需各项资料。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经公示或复查无异议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标识。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由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加强标识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 P、住宅建筑 R、工业建筑 I、混合功能建筑 M。例如, 2020 年认定的第 1 个二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 NO.17-2-P-2020-1。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公示信息提交至省科技节能办申请编号,编号统一由省科技节能办发放。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定期核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按年度及时上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期限不超过 2 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未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取消省绿建专委会专家或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况之一的,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得到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应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价。鼓励其他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进行预评价。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申请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节能办负责预评价。通过预评价的项目在省科技节能办网站上予以公示。预评价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认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住建厅印发的《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文〔2010〕101 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孝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Copyright © 2019 孝感市建筑节能科技中心 鄂ICP备19002842号-1 鄂公网安备 42090202000387号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62号建设大厦5楼  电话:0712-2824246

技术支持:湖北大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