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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等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5-12-31 00:00:00    阅读次数:

4月8日,市建委主任叶华主持召开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散装办负责人有关工作汇报,就我市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新申请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审批。

1、各县市区和市直“三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规划并报市建委备案。

2、各县市区和市直“三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新申请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初审。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布点规划,擅自改变布点规划和不符合布点规划报批的企业,建设窗口一律不予受理。

3、市散装办负责对新建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条件、机械设备、技术人员配备、实验室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4、建设窗口(审批科)根据市散装办出具的意见负责审批。

二、采取宣传劝导,疏堵结合的办法,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资质管理。

1、已建成但还未取得生产资质的企业,如果符合当地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规划、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条件以及绿色生产标准的,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程序申报资质。但必须限定在原址按照新资质标准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生产销售。

2、已建成但未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符合当地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规划、条件达不到新资质标准和绿色生产环保要求的,劝导其停止继续投资、停止生产,不听劝阻继续无证生产的,按《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3、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企业资质。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市散装办会同市质监站、检测站、市场站等相关单位对建筑工地进场混凝土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巡查。巡查重点为:

1、施工单位选用无资质和未取得《孝感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的企业为混凝土供应商的,首先应对其进行政策宣传,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擅自向混凝土拌合物中添加水或其它成分的,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理。

3、预拌混凝土企业未按照设计的配合比进行生产,对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责令整改。

4、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对使用无资质生产单位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对其工程量仍然进行签证的,将按《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理。

5、对生产企业为施工现场代做混凝土试块开展专项治理。由质监站牵头,散装办和检测站参加,主要对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否留置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是否有代替施工现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的。如发现有违规行为严格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理。

四、工作要求。

1、要依法依规。

2、要注意方式方法,要从质量方面入手选取突破口,重点查处1至2个严重违法违规、拒不整改的企业和施工工地。

3、要真抓实干,深入到一线,加强动态监管。

4、要形成监管合力。审批科(建设窗口)要配合,审批信息要有效对接。散装办、安全站、质监站、检测站、市场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实行联动。

参加会议人员:刘永才  王建军  杨银泉  罗中锋 

魏  涛  魏汉华  陆艾华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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